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这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投入资金的人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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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这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760万股,本次拟发行3,920万股流通股,发行后预计公司总股本15,680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股份。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罗普斯金002333)控股、间接控制股权的人铭富控股、实际控制人吴明福及其女儿吴如佩、吴庭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苏州励众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钱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别人管理其在这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钱芳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十二个月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2009年1月1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09年2月8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若公司在2009年度内公开发行股票(A股)成功,则公司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棒,主要通过向电解铝厂商采购电解铝(铝锭)并委托其加工成铝棒,定价方式为“电解铝价格+加工费”,其中电解铝价格参考上海长江现货市场价格确定。由于铝棒系在电解铝中添加少量其他金属加工熔铸制成,因此,电解铝价格基本决定了铝棒的采购价格。报告期内,公司铝棒采购成本占采购总金额的比重较大,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铝棒采购成本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1.85%。、70.88%、69.70%和65.89%。
报告期内,国内电解铝价格波动幅度较大。2006年以前,国内电解铝价格呈单边上涨态势,上海长江现货市场电解铝价格(含税)自2004年7月的15,100元/吨,最高涨至2006年5月的22,000元/吨,涨幅超过30%,2007年该价格稳定在20,000元/吨附近,2008年1-8月稳中有降,但自9月份开始,受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电解铝价格大幅下跌,12月份均价一度跌至11,000元/吨。2009年上半年电解铝价格出现回升,基本在12,000-14,000元/吨之间波动。
由于电解铝价格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未来电解铝价格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尽管公司在实际生产中采取了“以销定产”和“以产定购”的经营策略,并且公司对下游经销商拥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但如果未来电解铝市场价格发生较动,仍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铝棒的供应商较为集中。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公司向前三名铝棒供应商采购铝棒金额占当年采购总额的73.90%、70.60%、69.14%和61.33%。尽管主要原材料采购较为集中,但由于铝棒为通用产品,公司对其品质并无特殊要求,且采购价格系公开市场价格,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新的供应商,同时公司长期以来与供货商合约在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并无显着不利条款。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为铝建筑型材,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主要来源于该业务。由于建筑型材主要用于各类楼宇建筑装修,因此其销售状况受房地产业波动影响较为明显。尽管公司产品运用领域已逐步扩展到其他工业领域,但未来一段时间内,铝建筑型材在公司业务中仍将占有较大比重。
由于受前期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及2008年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2008年国内房地产市场投资增速放缓。自2009年第二季度以来,包括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国房景气指数)、房地产开发投资指数、土地开发面积指数等指标均出现企稳反弹迹象。但若国内房地产市场整体景气度仍较低,这将影响房地产工程的开、竣工面积,进而可能对公司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国内铝挤压材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市场容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但未来仍存在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的可能。这主要是由于,第一,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际市场对铝挤压材需求减弱,铝挤压材出口增速放缓,出口减少将可能导致部分产品回流国内市场,增加国内市场的竞争程度;第二,随着塑钢门窗生产企业的规模扩大和技术改进,将可能对中、低档铝建筑型材产品形成较大替代;第三,公司虽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品牌、研发和渠道优势,但尚未取得市场绝对优势,同公司一样,全国同行业公司亦在不断地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拓展市场,公司若不能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则面临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风险。
罗普斯金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铭富控股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吴明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明福及其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93.80%。本次发行3,920万股后,吴明福及其亲属仍将间接持有本公司70.35%股份。若罗普斯金控股或铭富控股或吴明福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风险。
发行人系经商务部“商资批[2007]1250号”文批复,由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2007年8月10日在商务部领取了批准号“商外资资审字[2007]0316号”批准证书,并于2007年8月30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苏苏总字第003872号”。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的方式设立,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励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整体继承了前身罗普斯金有限公司的资产与负债,主要资产为与铝合金挤压材研发、生产、销售的经营性资产。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1,760万股,本次发行3,9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总股本为15,680万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间接控股股东铭富控股、实际控制人吴明福及其女儿吴如佩、吴庭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苏州励众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钱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别人管理其在这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钱芳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十二个月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起人股东中除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为外资股东外,无国家股,无战略投资者。
公司控股股东为罗普斯金控股,公司发起人、主要股东为罗普斯金控股和苏州励众,本次发行前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均为罗普斯金控股。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铝挤压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铝挤压材包括建筑型材和工业材。
首先,公司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产品和营销培训,并由销售人员、技术人员为经销商和客户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其次,公司以3种方式取得订单:销售人员自行开拓市场,获得客户需求信息并取得订单,反馈公司或经销商;经销商自行取得订单,并向公司订货;销售人员和经销商共同开拓市场,协作取得订单,并反馈公司。
最后,在交货与货款结算阶段,公司对非定制产品客户销售实行“款到交货”的结算模式,即收到货款后发出产品;对定制产品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定制保证金”,收到余款后发货。此外,公司给予少量客户1个月的信用期。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棒,主要通过向电解铝厂商采购电解铝(铝锭)并委托其在电解铝中添加少量其他金属加工熔铸成铝棒。辅助材料主要为化学试剂、包装物等,主要能源耗费是电力和天然气。
国内铝挤压材企业众多、行业集中度低。除公司外,目前国内铝挤压材行业主要厂商基本情况如下(以下资料除特别指明外,均来自该企业网站):
(1)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球第三大、亚洲及中国最大的铝型材研发制造商。2007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销售收入排名第30位(资料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网站)。
(2)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00098.HK),拥有年产铝型材15万吨的生产能力,被行业协会评为“中国铝型材企业十强第一名”。
(3)山东南山铝业600219)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600219.SH),2007年有色金属工业销售收入排名第10位(资料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网站),全国铝型材企业十强之一(资料来源:中国建材网)。
(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大型民营铝型材企业,生产建筑类、装饰类、工业类、军工类、航空航天类、特种铝合金型材等产品,中国铝型材企业十强之一。
(5)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基本的产品为铝型材、合金杆、板带(箔)材、铸轧卷材、氟碳铝单板、铝成品门窗等,全国铝型材企业十强之一(资料来源:中国建材网),2007年有色金属工业销售收入排名第35位(资料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网站)。
(6)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建筑用和工业用铝合金型材,全国铝型材企业十强之一。
(7)浙江栋梁新材002082)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002082.SZ),主要产品为各类铝型材、铝板材。2006年产量居行业前十名之内(资料来源:该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发展目标是成为铝挤压材行业的价值创造领先企业。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公司凭籍多年的技术创新与研发、品牌培育和提升、销售渠道建设及完善等差异化竞争策略赢得了行业内特有的市场地位。截至2008年,虽然公司产能、产量、销量、营业收入等规模指标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但在综合毛利率、产品平均单位售价等方面具有较强竞争力。
注:栋梁新材营业收入指其铝挤压材业务收入,不含铝板材业务及铝贸易业务收入;公司产品平均售价=主营业务收入/销量,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平均售价=营业收入/销量。
上述指标的比较充分说明,虽然目前公司业务规模距离行业内主要厂商尚有差距,但公司盈利能力在行业内名列前茅。此外,铝挤压材行业存在产能分布的地域性,因受运输成本等因素影响,行业内存在一定销售半径的制约,通常的销售半径为500公里。因此公司虽然在国内市场占有率不高,但在长三角地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共拥有8宗、面积合计为282,517.00平方米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土地使用权均以出让方式获得,且均获得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共拥有13处房产,均获得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各发起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避免发行人与关联方将来发生同业竞争,公司股东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未来不会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公司向关联方上海罗普斯金采购成品铝合金门窗。报告期内,公司向上海罗普斯金采购门窗金额及该金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成本的比重情况如下:
公司向上海罗普斯金购买的商品主要为公司产品展示厅所需的陈列门窗,属于双方的正常业务往来,交易价格为市场公允价格。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公司向上海罗普斯金购买门窗的金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0.18%、0.31%、0%和0%。该项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占公司营业成本比重很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小。
公司向关联方上海罗普斯金销售铝建筑型材。报告期内,公司向上海罗普斯金销售商品金额及该金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公司向上海罗普斯金销售建筑型材,属于双方的正常业务往来,交易价格为市场公允价格。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公司向上海罗普斯金销售产品的收入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33%、0.31%、0%和0%。该项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很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小。
2006年8月1日,公司与上海罗普斯金签订《租赁协议》,将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31号的部分厂房、设备租赁给上海罗普斯金,其中厂房租赁面积320平方米,租赁费用为人民币3,840元/月;设备租赁费用为人民币10,160元/月,此外,租赁期间上海罗普斯金发生的水电费等按实际使用金额由上海罗普斯金支付。租赁期限自2006年8月至2009年12月。由于2008年上海罗普斯金处于注销过程,经双方协商以2008年1月1日起终止《租赁协议》。
2006年9月,公司向中国台湾的企业采购一批生产模具。由于两岸交通、通邮不便,为提高商务洽谈效率,公司委托关联方台湾罗普斯金采购该批生产模具,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2006年9月26日,公司与关联方福禄寿门窗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公司将与主业无关的22套住宅房产转让给福禄寿门窗,合同价格参考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该等房产经江苏博文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苏博房估字-(2006)第61211号-第612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等房产评估价值6,973,274元,合同价格6,966,440元。后经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核定,最终转让价格确定为763.41万元。
2006年12月1日,公司与关联方上海罗普斯金签订《固定资产转让合同》,公司将与少量生产辅助设备转让给上海罗普斯金,转让价格以2006年11月30日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注:2006年公司向福禄寿门窗收回的925.96万元代垫款中包括当年提供给福禄寿门窗的代垫款及2006年前提供的代垫款。
上海罗普斯金2003年末设立,从事铝合金门窗制品的加工及销售活动。2006年,上海罗普斯金向公司提供资金98.61万元,公司已于当年偿还。公司与上海罗普斯金资金之间资金往来未收取资金占用费。
福禄寿门窗前身第一勇(苏州)铝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末成立。2004年福禄寿门窗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购得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由于公司设立以来未从事经营业务,因此,没有相应的还款来源。为此,公司在福禄寿门窗银行贷款到期时,向其提供暂时的,主要用于福禄寿门窗向银行还旧借新和支付利息。2006年,公司向福禄寿门窗提供资金848.49万元,并于当年收回。公司未向福禄寿门窗收取过资金占用费。
此外,2006年6月公司归还关联方台湾罗普斯金的资金款805,582.61元。该款项系2002年4月台湾罗普斯金汇入的出资款,由于未汇入验资户,从而形成公司对台湾罗普斯金的应付款。台湾罗普斯金于2002年4月又将等额投资款汇入验资户。
罗普斯金控股持有公司93.8%的出资,为公司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成立于2006年12月8日,注册于英属西印度群岛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市2804邮箱史高帝亚中心四楼(Scotia Centre, 4th Floor, P.O. Box 2804,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Islands, British West Indies),注册资本49,999美元。该公司为投资型公司,不从事具体产品的生产和经营,除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外,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还持有苏州福禄寿门窗有限公司100%出资额,除此之外未控股或参股企业。
铭富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罗普斯金控股52%的出资,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成立于2006年11月21日,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镇维克汉姆1号沙洲德卡斯托街24号阿卡拉大厦(Akara Bldg., 24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1,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授权资本50,000美元。该公司为投资型企业,不从事具体产品的生产和经营,除持有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外,未控股或参股企业。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明福。吴明福持有铭富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通过该公司与其亲属(女儿吴如佩和吴庭嘉)持有罗普斯金控股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本公司93.8%的股权。吴明福,中国台湾籍人,1948年2月出生,台胞证号码为:Q0100759780,住所为台北县永和市,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永久海外居留权,现任本公司董事长、铭富控股董事、罗普斯金控股董事、台湾罗普斯金董事长、福禄寿铝业董事长。
以下数据,除非特别说明,均引自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安永华明(2009)审字第60589997_B04号审计报告。
本公司报告期内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是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执行的。
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公司制定了稳定的会计估计政策,主要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合理、充分,公司未来因为资产突发减值而导致的财务风险较小。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6月分别为60.47%、57.54%、50.13%和48.25%,财务结构总体上较为稳健。公司资产质量和周转状况良好,报告期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速度较快。虽然公司流动性指标偏低,但公司拥有较高的银行资信和通畅的融资渠道,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目前资产状况良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符合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和利息保障倍数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及盈利状况增势良好,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4,045.0万元、77,436.48万元、79,181.35万元和39,620.93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3,581.13万元、5,270.50万元、5,511.47万元和5,260.57万元。未来几年,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公司产品产量及盈利能力都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6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20.50万元、9,242.10万元、9,765.45万元和8,872.07万元。目前,公司现金流量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确保短期债务及时偿还。
公司主营业务为铝挤压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铝建筑型材和铝工业材。报告期内,公司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铝挤压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6月来自铝挤压材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98.19%、98.54%、97.43%和97.87%。其中,铝建筑型材对公司的收入贡献较大且较为稳定,铝工业材是公司新的收入及利润增长点。
公司的盈利与下业的发展状况、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自身的内部管理,如费用控制、应收账款管理状况等密切相关。
公司现行股利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股票的形式派发红利。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利分配方案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业务发展计划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本公司支付股东股利时,将依法代扣代缴股利收入的应纳所得税。
若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增加的股利分配政策为:公司结合公司中短期及长远发展目标,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公司盈利及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当年的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于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发行前后滚存利润分配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权益投资仅有苏州铭德铝业有限公司,系公司于2007年以货币资金2,860万元人民币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860万元,住所为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钱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9,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安装:铝合金花格网、装饰材料、铝合金异型材、防盗门窗、新型气密门窗、金属门窗、销售:橡胶密封条、毛刷条及配件、五金件等门窗配件及附件。
2009年2月,公司以货币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对苏州铭德增资。增资完成后苏州铭德注册资本由2,860万元增加到4,36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100%权益。
经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20万股。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苏州发改委《关于核准苏州铭德铝业有限公司5万吨铝合金挤压材项目的通知》(苏发改工[2008]33号)审核“其工业用铝材生产对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第三条第十五款第2项”,同意核准苏州铭德铝业有限公司5万吨铝合金挤压材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铭德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已利用银行借款和自有资金累计投入5,730万元,包括(1)公司已投入5,000万元,该笔资金已用于取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及4台挤压机生产线万元用于建设氧化生产线万元),该表面处理生产线台挤压机及一条表面处理生产线部件采购合同,目前已投入36.4万美元(投资总额182万美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付款情况,通过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支付项目投资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偿还已经提前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贷款,剩余资金按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通过公司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剩余,则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及每股净资产均将大幅提高,这将进一步壮大公司整体实力,提高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大幅降低,这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同时本次股票溢价发行将大幅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使公司资本结构更加稳健,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进一步增强。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项目未全面达产的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会因为财务摊薄而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而且,该项目将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改善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项目全面达产后预期实现每年销售收入(含税)137,620万元、总利润9,287.04万元,销售利润率7.90%,与报告期内公司平均销售利润率(各期利润总额/各期主营业务收入)8.42%接近。
本次募集资金中大部分将投资于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以现行折旧政策,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分别按30年、15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残值率为10%,建成后新增加年折旧大致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新增固定资产33,565万元,预计每年增加固定资产折旧1,781.49万元,同时,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年利润总额9,287.04万元,由此计算,每元折旧对应的年利润总额为5.21元。2006-2008年,公司各期每元折旧对应的利润总额平均为4.40元(详见下表)。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达产后经济效益足以覆盖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长,鉴于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将难以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公司存在因股本扩张造成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新建年产5万吨铝合金挤压材项目。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并经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过可行性论证,但由于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约需18个月的建设期,且项目建成至全面达产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市场环境、技术、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项目的实施,从而影响公司的预期收益。此外,项目实际建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都有可能与公司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罗普斯金控股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铭富控股为公司间接控制股权的人,吴明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这次发行前,吴明福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铭富控股持有罗普斯金控股52%的股权,吴明福之女吴如佩和吴庭嘉分别持有罗普斯金控股25%和23%的股权。因此,吴明福可以控制或影响罗普斯金控股共计100%的股权,进而可以间接控制或影响公司93.80%的股权。本次发行3,920万股后,吴明福及其亲属仍将间接持有公司70.35%股份。
罗普斯金控股、铭富控股、吴明福及其亲属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决策,进而可能影响公司及公司另外的股东的利益。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明福以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来自中国台湾地区,来自中国台湾的高级管理人员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比例约30%。在两岸政治环境发生变化时有可能对实际控制人和中国台湾籍高级管理人员与大陆的来往和投资等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
自2004年起,公司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虽然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管理人员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并培养出一批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但随着公司规模的逐步扩大,尤其是募集资金到位后,新项目的陆续投产,公司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扩张,这将对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等能力不能有效提高,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可能将会引发相应的管理风险,最终对企业的盈利造成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交易金额虽低于500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如下:
①2008年11月,公司与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铝棒购销及加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委托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加工铝棒,数量以具体定单为准,按照不同规格支付加工费,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该合同正在履行。
②2008年12月,公司与江阴市璜塘铝浇注铸件厂签订《铝棒加工协议书》(合同号:PU08C007),公司委托江阴市璜塘铝浇注铸件厂加工铝棒,数量以具体定单为准,按照不同规格支付加工费,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该合同正在履行。
③2008年12月,公司与元泰有色金属(苏州)有限公司年签订《铝棒加工协议书》(合同号:PU08C009),公司委托元泰有色金属(苏州)有限公司加工铝棒,数量以具体定单为准,按照不同规格支付加工费,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合同正在履行。
④2008年12月,公司与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签订《电解铝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L-HY-AL-2009-02)及《电解铝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向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购买铝锭,并委托其加工为铝棒,具体采购数量及价格由双方具体商定,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正在履行。
⑤2009年4月,公司与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铝棒加工协议书》,公司向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购买铝锭,并委托其加工为铝棒,具体采购数量及价格由双方具体商定,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止。该合同正在履行。
①2009年5月5日,公司与大韩民国元新CORP(株)签订《合同书》(合约号码:SJ20090512-3)。公司向大韩民国元新CORP(株)购买铝型材表面处理设备一套,合同金额52万美元。该合同正在履行。
②2009年5月12日,公司与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书》(合约号码:SJ20090512-1)。公司向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1,100美吨挤压机二台,合同金额44万美元(不含税)。该合同正在履行。
③2009年5月12日,公司与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书》(合约号码:SJ20090512-2)。公司向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1,100美吨挤压机一台,合同金额22万美元(不含税)。该合同正在履行。
④2009年5月12日,公司与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书》(合约号码:SJ20090512-3)。公司向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2,200美吨挤压机一台,合同金额64万美元(不含税)。该合同正在履行。
公司通过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合约书》,确定了相互的商业关系。由于《经销合约书》是合约期内商品供销的主合同,并无涉及具体金额,具体金额由订单下达时确定。因此公司以近两年平均提货额1000万以上的经销商为标准,披露与部分经销商的《经销合约书》。
①2008年5月20日,公司与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公司向其供应LPSK3500、LPSK3700及采光罩系列,预计总金额1000万元。双方在该合约书中约定了供货及付款方式,验收事项、争议解决等条款。合约书有效期不超过2010年4月30日。
②2008年8月1日,公司与常熟市永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经销合约书》,由公司向其供应高强度铝合金花格网、工业防爆踏板、高强度铝合金防盗门窗、新型铝合金气密窗等系列材料及成品。双方在该合约书中约定了经销地区、经销期限、供货及付款方式、验收事项、销售奖励、争议解决等条款。合约书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③2008年8月1日,公司与个体经销商姜卫新签订了《经销合约书》,由公司向其供应高强度铝合金花格网、工业防爆踏板、高强度铝合金防盗门窗、新型铝合金气密窗等系列材料及成品。双方在该合约书中约定了经销地区、经销期限、供货及付款方式、验收事项、销售奖励、争议解决等条款。合约书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
④2008年8月1日,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三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约书》,由公司向其供应高强度铝合金花格网、工业防爆踏板、高强度铝合金防盗门窗、新型铝合金气密窗等系列材料及成品。双方在该合约书中约定了经销地区、经销期限、供货及付款方式、验收事项、销售奖励、争议解决等条款。合约书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⑤2008年8月6日,公司与五指山庄志鹰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公司向其提供高强度铝合金花格网、工业防爆踏板、高强度铝合金防盗门窗、新型铝合金气密窗等系列材料及成品。双方在该合约书中约定了经销地区、经销期限、供货及付款方式、验收事项、销售奖励、争议解决等条款。合约书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①2007年10月23日,公司与宁波欧特洁卫生洁具有限公司签订《铝型材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宁波欧特洁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09年10月30日。
②2007年11月12日,公司与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签订《铝型材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1月8日至2009年11月8日。
③2007年11月30日,公司与通用中企照明系统(杭州)有限公司(系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在境内的子公司)签订《铝型材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通用中企照明系统(杭州)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10月30日。
④2008年12月55日,公司与无锡布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外协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无锡布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⑤2009年1月5日,公司与日轻(上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型材加工合同》一系列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日轻(上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1月5日至2009年10月30日。
⑥2009年1月16日,公司与诺帝克航空产品(昆山)有限公司签订《铝型材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诺帝克航空产品(昆山)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⑦2009年5月5日,公司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书》,根据合约,公司将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六个月。
⑧2009年6月,公司与德国格屋集团旗下格屋福田自动门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格屋福田自动门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一年。
(1)2008年2月20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601288)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7138农银借字2008第0005号),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借款用途为:采购铝锭。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2)2008年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7138农银借字2007第0007号),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借款用途为:采购铝锭。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3)2008年2月27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7138农银借字2008第0006号),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借款用途为:采购铝锭。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4)2009年3月24日,公司与中国银行601988)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合同编号:FZ-D-2008-5016-04号),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止,借款用途为:流动。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5)2009年5月1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进口汇利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XCHKRZ字002号),借款金额为52万美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
(6)2009年5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进口汇利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XCHCD字011号),借款金额为13.0945万美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5月24日止。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
(7)2008年1月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1020265-2008年(相城)字0034号),借款金额为1,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月5日起至2010年1月4日止,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8)2009年4月2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1020265-2009年相城字0274号),借款金额为4,1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1)2007年1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4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34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2)2007年1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5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1,7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3)2007年11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6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67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4)2007年11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7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60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5)2007年11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8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1,17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6)2007年11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9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5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7)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FZ-D-2007-5043),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2,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8)2007年12月1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630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68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9)2007年12月1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631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51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0)2008年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7138)农银高抵字(2008)第0006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3,7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1)2008年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7138)农银高抵字(2008)第0007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9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2)2008年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7138)农银高抵字(2008)第0008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1,13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3)2008年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7138)农银高抵字(2008)第0009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67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4)2007年11月1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FZ-D-2008-5019),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09年12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5)2009年5月1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质押合同》(编号:2009年融字008号),该合同的主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09年XCHKRZ002号”的《汇出汇款融资合同》。
(16)2009年5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质押合同》(编号:2009年融字011号),该合同的主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09年XCHCD011号”的《进口汇利达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以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罗普斯金控股,控股子公司苏州铭德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高管人员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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